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届内任免工作程序
1.事前沟通
根据《工会法》第二章第17条规定:“工会主席、副主席任期未满时,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,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。”同时,由工会委员会对继任人选提出明确意见。
2.行文呈报
召开本级工会委员会会议,通过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人选,并将补选结果行文报上级工会批准。
新任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应提交下一届会员(代表)大会补选确认。
3.请示
详见请示样本